公用電信設施(public telecommunications facilities)是指在我國境內為社會公眾提供通信服務的各類通信基礎設施。它是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構成部分,是我國實施“寬帶中國”、“數字中國”戰略的關鍵支撐。由于公用電信設施(包括像基站、接入機房、通信線路等)遍布城鄉各處,對于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保護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因素。一旦遭到損壞(包括盜竊、破壞等)乃至嚴重破壞,勢必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導致社會安全事件。因此,我國十分重視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出臺了相關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的損失計算管理要求,甚至依據損失的嚴重程度,做出了案件的量刑司法釋法。旨在提高人們對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保護意識,確保公用電信設施的運行安全。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于2004年12月30日公布了《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 21 號),旨在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自2005年1月11日起執行。
該《解釋》共有五條,主要內容包括界定破壞情形的嚴重程度,依據刑法以定罪和量刑。定罪包括“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盜竊罪”等。其中,對于“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于刑法規定的“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處罰是按刑法相應條款進行處罰。下表1給出了破壞程度界定及其定罪和量刑情況。若要詳細了解該《解釋》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
表 1: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的情形界定及定罪與量刑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 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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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四部門于2014年8月28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聯電管 [2014] 372號),旨在有效打擊盜竊、破壞公用電信設施違法犯罪行為,支撐司法部門對相關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定罪量刑,加強電信設施保護管理,規范統計考核的依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該《方法》的內容共有十條,內容重點是:界定了公用電信設施的類型及其內容范圍;規范了公用電信設施(專用網電信設施可參照執行)損壞的經濟損失計算方法及計算要求,即損壞的經濟定損。以利于依法追究盜竊、破壞電信設施違法犯罪人員的法律責任,保護企業財產權益和通信網絡運行安全。若要詳細了解該《方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
附件 2:《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工信部聯電管 [2014] 372號)
1、公用電信設施的類型及范圍
《方法》將公用電信設施分為四大類,包括:通信線路類;通信設備類;其它配套設備類;電信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電信設施類。其中對前三類的內容范圍給予了界定,具體詳見下表2-1。
表 2-1:公用電信設施的分類及內容范圍
溫馨提示,在2025年發布的通信行業標準YD/T 6333-2025《公共電信設施損壞賠償計算方法》中,對公用電信設施分為同樣的四大類,但是,對前三大類界定的相應內容范圍,卻更豐富、更全面。
欲詳細了解YD/T 6333-2025標準相關要求的請進入。
2、定損的范圍
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的經濟損失,其定損的范圍應包括:公用電信設施修復損失;阻斷通信業務損失;阻斷通信其它損失。三者的釋義詳見下表2-2所述。
表 2-2: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的定損范圍
3、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
《方法》具體給出了公用電信設施的修復損失、阻斷通信業務損失、阻斷通信其它損失各自的詳細計算方法,包括計算公式與計算要求(計算項的界定與說明)。對于修復損失按國家的工程定額核實確定。對于阻斷通信業務損失分為一般阻斷通信業務損失和阻斷傳送網損失,其中,阻斷傳送網損失又包括干線光傳送網、城域/本地傳送網、接入網三種情況。干線光傳送網和城域/本地傳送網應按照阻斷通信所使用帶寬進行計算;接入網可明確區分不同業務類型(如固定業務、移動業務、短信業務、增值業務等),應分別計算該網絡內不同業務(如語音業務、數據業務、專線出租業務等)實際阻斷通信時間內的損失,并將不同業務類型損失進行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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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中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為此,各省均制定有適應本地區的相應的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三、相關管理要求
在多個我國管理文件中有關于公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及損失賠償的管理要求,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的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了公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及損失賠償的要求,覺察摘錄于下表3-1中。
表 3-1:《電信條例》中相關公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及損失賠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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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信建設管理辦法》
在《電信建設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0號)中第三十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遷改的,應當征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的同意,并簽訂協議。在遷改過程中,雙方應采取措施盡量保證通信不中斷。遷改費用、保證通信不中斷所發生的費用以及中斷通信造成的損失,由提出遷改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或賠償,割接期間的中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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